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4 09:40:57  

  榕开〔2017〕1号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经管委会、区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究同意,现将《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月25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

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开发区基金业集聚发展, 构建良好的基金行业生态圈, 打造福州新区、自贸区股权投资产业高地,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便利

支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基金”、 “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等字样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登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关系、银行基本账户或托管账户在开发区、主要经营场所设在基金小镇内的新注册或迁入的、 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2)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 1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管理资产在1亿元以上。

(二)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落户奖励

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 5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 0.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落户奖励在试行期内有效, 分5年兑现, 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基金小镇, 不抽逃注册资金。

第五条 用房补贴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基金小镇新购自用办公房的, 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 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出让、 出租或设置抵押。

2、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基金小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子50%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 元/平方米/月。已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两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项目退出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开发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0、回购等),退出后按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90% 给子一次性奖励; 对我区证券机构实现项目退出或限售股减持的,按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 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或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扶持

对引进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依照开发区人才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

1、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 。 单家企业各项补贴和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总额 。

2、对以债权投资为主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 行业知名基金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基金小镇的,可“一事一议”。

3、以上补贴和奖励均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的下一年度8月份申报。

4、企业自享受本扶持政策起,五年内不得迁出开发区,否则应退还其享受的各项扶持补贴和奖励(第七条除外)。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6、本办法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办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