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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市批发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28 10:41:43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和“五促一保一防一控”工作部署精神,激励批发业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批发业企业拓展市场发展壮大,推动商贸批发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给予重点企业扶持奖励。鼓励批发业重点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做大业务规模。针对每季度或全年度批发销售额超过去年同期120%(含)以上且超过部分达到季度3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1.2亿元(含)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给予扶持奖励资金,每家企业季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但主营业务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新入库企业,奖励金标准按20%执行。

  二、给予县(市)区正向激励。每季度或全年度限上批发业销售额超过去年同期120%(含)以上的县(市)区,对其超过1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给予正向激励资金。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大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重点批发业企业出口信保支持。对其2021年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45%。

  四、强化平台及龙头企业激励。批发业企业认定为平台企业的,按《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综〔2020〕11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批发业企业认定为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按《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综〔2020〕261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措施中与我市、各县(市)区已有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资金承担方式。第二项正向激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并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用于促进批发业发展。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各县(市)区按现有财政体制执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下达至县(市)区,由县(市)区执行。

  3.对于特大型重点批发业企业,各县(市)区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政策。措施中“重点批发业企业”指:2020年或2021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特大型重点批发业企业”指:2020年或2021年销售额5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4.本措施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