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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区级总部经济发展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5:09:49  

  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集聚,吸引各类总部聚集发展, 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2020年(含)以后在我区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

  2.年销售额4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8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当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

  二、给予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高新技术等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三)规费减免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我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5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区级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给予区级职能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助50%。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其它

  经认定的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如符合相关认定要求,可继续享受我区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3、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三)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80%的标准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科技项目扶持

  对研发中心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开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四)成长激励

  经认定的区级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福州高新区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自2017年起,区级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省外企业在福州高新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福州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二)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前2年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60%。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发局、商务局和财金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福州高新区企业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1号)执行,福州高新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最新相关规定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在高新区当年地方税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