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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5:04:47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金再给予25万元的配套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市财金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财金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金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补助。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分三年执行。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市财金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2.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市财金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以上措施由区经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区财金局组织实施。

  3.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在高新区当年地方税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