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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5:03:26  

  为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到福州高新区工作的力度,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特级和A、B、C类人才,落地后分别给予1050万和300万、150万、75万奖励(以上含高新区配套的50%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特级和A、B、C类人才,落地后分别给予1050万和150万、75万、40万奖励(以上含高新区配套的50%奖励)。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双一流”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来高新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给予9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高新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本科1.5万、硕士每人3万元给予奖励。

  三、住房保障

  (一)在高新区工作满2年的高层次人才,购买高新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给予30%购房补贴。

  (二)在高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申请高新区酒店式人才公寓。租金采用“333”制,人才个人负担部分也由高新区承担。

  四、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聘请的年缴工薪个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五、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特级和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8万元奖励。

  六、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区博士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5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七、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择优扶持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区企业合作落地的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不含个人)与区内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经专家评定投入行业应用形成产品,一次性奖励高校科研院所10万元。对于研发成果在高新区投产落地满一年后的项目,高新区可按照项目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出金额的10%奖励给企业,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单个企业奖励金超出100万元(含)的,超出部分作为区属企业股权入股或基金投资。

  八、发行“人才服务券”

  探索实施“人才服务券”模式,持续丰富人才服务体系。经高新区认定的人才、人才团队及企业,可将奖励范围内的额度转换为“人才服务券”,兑换由高新区提供或市场化购买的住房保障、场地租赁、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财税金融服务等服务。

  九、其他事项

  (一)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高新区通过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经认定符合我市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二)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以上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及以上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四)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