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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高新区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7 15:0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要求,促进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调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引领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根据《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列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年度经费预算,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及纳税登记均在高新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

  第五条 标准的制(修)订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20万元。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指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六条 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批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二)批准为全国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的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批准为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20/年、15/年、10/年的奖励。

  第九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参与制(修)订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参与制(修)订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其他标准化工作奖励

  (一)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获得批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采标标志产品奖励2万元。

  (六)对于一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累计达到3项以上(含3项)的单位,授予“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追加奖励10万元。

  (七)对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应奖励的其它项目或活动,奖励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高新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标准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高新区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有利于形成我区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区产业水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我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创发展新优势的,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降耗;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

  (三)团体标准应提交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标准文本;

  (四)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请。当第一起草单位发生变化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请;

  (五)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分别为两个年度的,以实施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国际标准修订单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修)订者视为参与制(修)订单位。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企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高新区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项目的认定依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标准化奖励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制(修)订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相关部门批准标准立项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自有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证明(如专利证书)。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五)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认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六)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或结题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八)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证书和有关文件。

  (九)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文件和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十)获得国家、福建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文件或证书。

  (十一)获得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认定依据:AAAA级或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证书。

  (十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文。

  (十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十四)“福州高新区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 的认定依据:一年内累计主导制定3项以上(含3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批准立项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十五)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应奖励的其它项目或活动的认定依据:高新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十六)其它相关有效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