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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三创”工作的四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6:56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二、支持建设众创空间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三、鼓励认定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四、发放科技创新券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或经市级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每年10万元标准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抵扣房租、物业费。

  按每家1万元标准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