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 政策宣传

长乐区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4:21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凡长乐域外企业在长乐境内新注册设立(或迁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总部和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机构,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长乐市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长乐市结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域外企业不少于2个。

  3.营业收入来自域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安房地产、商贸流通、旅游与会展业、现代物流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与大数据、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长乐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建安房地产、商贸流通、旅游与会展业、现代物流等在长乐纳税(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与大数据、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长乐纳税不低于300万元。

  6.世界500百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直接在长乐新设立的子公司以及央企和福建省属国有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子公司不受注册资本和年度纳税限制,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

  7.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标准,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

  8.为鼓励长乐纺织化纤和冶金两大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域外冶金企业和纺织企业在我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机构,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标准,但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可以列入总部企业后备名单。

  二、开办补助政策

  (1)一般企业总部,注册资本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的开办补助。

  (2)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与大数据(VR)、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

  (3)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从企业入驻后地方财政收入中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期限5年,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购建房补助。新设立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缴契税(不含土地出让契税,土地出让契税为省级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长乐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租房补助。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自起租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照办公用房面积和补助标准计算,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市区规划60平方公里范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补助,市区规划6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助。

  (3)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四、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以及列入总部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60%给予奖励。

  (2)对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具有重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总量增长具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比例及享受年限可采取“一事一议”。

  (3)企业总部以及列入总部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实征收各项税费。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长乐市属国有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长乐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3年全部免收,后2年减半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防洪费)5年内按实际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企业100%奖励。

  五、人才支持政策

  1.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每个公司奖励人员不超过10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5年。

  ②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园入学。

  ③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户口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六、保障机制

  我市域内现有企业申请设立总部企业,按照福州文件进行认定,不按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福州市总部经济文件执行。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