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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3:59  

  1.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1)实施示范园区、企业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1)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2)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3)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达1500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如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仍可给予市级资金奖励:(1)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2)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及网店;(3)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及网店;(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超过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

  (3)实施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对两年内成立的初创企业的平台(网站、网店),如网络交易额达到上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交易额的50%,则按上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相应奖励的50%给予奖励。

  (4)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增量奖励。对上一年已获得资金奖励的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如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增幅明显,达到省级或市级更高档次奖励条件,可继续申请省、市资金奖励。

  (5)实施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奖励。对我市自营移动商城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其它示范奖励。

  2.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区

  (1)对建设电商产业园区给予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的,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利用旧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文中园区均包含基地、楼宇),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入驻面积超过80%,电商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以下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第一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二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

  (2)对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两类电商产业园区,且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的月租补贴。第一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每二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3.强化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

  (1)支持电商企业人才培训。对上年度电商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人才培训补助。通过院校、专门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5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年·人培训补助。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人、20人、30人、40人的培训补助。

  (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大赛。支持联合高校、企业等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创业大赛,包含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创新、团队管理、全网营销实战技巧、网店美工设计、电子商务创业模拟等,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赛事,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

  4.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1)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快递企业除外)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年服务电商企业收入200万以上(代运营收入10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企业1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服务电商企业年收入的2%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2)鼓励发挥商协会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商协会参与在我市举办的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高级技能培训、传统商贸企业电商转型辅导等活动。对依法登记设立的电子商务商协会组织并已列入支持的公共性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或累计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核定费用(主要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会场服务、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全年全市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重大活动,补助比例予以适当上浮,补助费用单列。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