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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2:03  

  一、支持展览举办

  (一)展览资助条件

  对符合福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七条)及第三章(第十条)有关展览资助条件规定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长乐区注册且纳税的展览机构或企业(展馆经营主体除外)享受区级资助资金。

  (二)展览资助标准

  1.展位资助

  每平方米在市级资助3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10元。如举办国际性展览的,境外展位每平方米在市级资助75元的基础上, 区级资助25元。

  每届展览的区级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创办本土展览

  对注册在长乐区的会展企业创办的本土展览项目,其第一届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实际展览面积在市级每平方米资助6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20元,室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X0.3计算;第二、三、四届按实际展览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区级资助20元外,在上一届展览面积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额外给予区级7万元资助;从第五届开始取消特殊资助,参照区级展位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3.场租补贴

  对首届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在展位资助基础上,按照实际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自第二届起对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其存量面积(存量面积指展览不大于往届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租费用 20%的补助;其增量面积(增量面积指该展会与往届最大规模相 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租费用50%的补助。

  每届展览的区级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会议举办

  (一)会议资助条件

  对在长乐区举办的国际、国内或者特大型会议的,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长乐区纳税的酒店住宿实际会期达1天及住宿2晚的要求,对会议的主办方(注册纳税在长乐区)予以资助。不在长乐区纳税酒店住宿且主办方未注册纳税在长乐区的会议项目,不享受区级资助资金。

  会议资助以三星或准三星酒店为基准,四星或准四星酒店按三星或准三星的资助标准X120%资助,五星或准五星酒店按三星或准三星的资助标准X150%资助。

  (二)会议资助标准

  1.国际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的,按境外参会人数, 在市级资助每人每天30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100元。

  2.国内会议:国内参会人数达到160人的,在市级资助每人每天10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30元。

  3.特大型会议:除了享受上述区级资助外,给予额外资助, 外来参会人数达3000-6000人(不含)的,在市级额外资助3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额外资助10万元;外来参会人数达6000人及以上的,在市级额外资助5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额外资助15 万元。

  每场非特大型会议区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事项

  1.有关展览、会议、国际性展会、国家级展会、区域性展会和室内外展览面积等解释及不享受本《措施》资助和奖励的情形参照福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2.本《措施》中提到的展览场租费用是指展览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3.本《措施》兑现流程按福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同步开展。

  4.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由福州市长乐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