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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1:46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1.股改费用补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任一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挂牌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补助30万元。

  2.规费减免。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规费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境内上市奖励。对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200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当年度比基数年度(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辅导备案上年度或上次享受上市贡献奖励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最高者)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均按照本口径执行)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60万元,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80万元,进入精选层奖励补足至120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3.挂牌贡献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实际募集资金50%(含)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募集金额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金额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以及我市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且与基金非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管理机构(需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按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延长纳税期限,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省、市、县三级政策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单个企业同一个会计年度申请的所有奖励补助累计数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企业应在符合奖补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请相关奖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奖励。

  (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域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予以清算收回。

  (四)市属及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扶持激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已按《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榕委发〔2017〕5号,下称《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别条款奖励政策;尚未按《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按照《五条措施》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或上市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非上市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意见适用条款中的奖励政策。《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