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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1:32  

  一、支持壮大产业规模

  落实省级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政策,鼓励医药重点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医药产业。对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点医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我市医药生产企业并购境内、外医药生产企业,但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分别按照按兼并后并购金额的的8%和4%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企业因不可抗力而未成功实现兼并重组,但已完成前期尽职调查、项目评估等工作的,对其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医药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医药生产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医药生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年度省、市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二、支持研发平台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医药生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医药生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配套。加快医药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研发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医药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医药企业除了省里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里配套给予70万元资金奖励。

  三、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对我市医药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如购买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对医药科技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级、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药品质量提升

  为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我市企业在2017年底前通过参比制剂备案并进口原研药开展药学研究的,每个品种给予5万元补助。对我市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我市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获得全国首家、第二家和第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第二、三家企业必须在首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三年内完成)。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市医保局协助医药生产企业向省医保局申请医保支付政策的支持,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

  五、强化市场供应保障

  在落实福建省关于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医药企业参展的扶持政策基础上,扩大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范围,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自营网站、网店,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或以上的资金支持;筛选知名度高、专业性强的医药专业展列入福州市重点境外展名单,对参展企业所发生的的展位费等费用予以补助。

  在招标采购、临床应用时,积极协助相关医药生产企业向省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争取允许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在同一平台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