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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0:19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

  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六)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 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

  (八)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万分之一的叠加奖励。

  (十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 院所、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攻关在榕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对经市科技局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