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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0:05  

  一、设立规模达2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 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 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 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 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运营补助10 万元。

  七、每年投入2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