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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8:35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上规模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奖励。

  2.快增速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增速达到100%、200%、300%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建平台补助。对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型软件企业(收取平台服务费用,随用户业务增长而不断扩大规模的企业),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4.创荣誉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国家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以及入围估计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独角兽榜单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

  2.资质认证奖励。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五级、四级、三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二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1.优秀产品奖励。促进本地软件企业在IC设计、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软件、网络安全等细分领域实现新突破。每年组织评选出10件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给予每个产品或解决方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60万元。

  2.参展展位补助。对我市软件企业抱团参加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等列入年度计划的省外知名展览活动,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补助,并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1.支持上云补助。对本地新上云(经认定的本地云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对其上云费用按50%给予补贴。

  2.支持人才集聚。

  3.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五、促进园区集聚发展

  1.鼓励研发中心落地。

  2.推进孵化基地建设。

  六、其他事项

  以上扶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