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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8:19  

  1.加快5G网络设施建设。5G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公共交通、公共设施建设预留通信管道、站点。全面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站点建设。

  2.支持5G核心产品研发。鼓励高校院所、本地5G龙头企业围绕新型网络架构、适应宽/窄频带融合场景下的关键技术开展5G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我市5G产业链。设立福州市科技重大专项,对开展5G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且在5G产业链中占据一定地位并具备产业化规模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3.鼓励5G相关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地相关光电企业参与5G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加快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企业落地。鼓励国内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补助。

  5.鼓励5G行业交流合作。支持在福州举办有影响力的5G峰会(活动),培育国内知名的5G行业经典活动品牌;对该类活动,给予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支持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5G赛事活动,营造产业氛围、推进要素汇聚;对该类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福州市5G产业联盟组织召开5G行业相关的交流、座谈、培训等活动,聚集5G行业人才交流,促进5G产业企业互动;对该类活动,每场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年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6.提升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对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超算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车联网平台等,按照项目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7.鼓励数据开放融合。对我市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行业大数据开放平台、依托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依法开放社会数据或数据融合应用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数字应用示范。对企事业单位运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卫星等新技术,围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公共安全和产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建设数字应用示范工程,市级扶持项目为未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其投入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9.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对经权威机构认定的中国人工智能、软件、互联网、区块链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等各类国家级赛事项目前十名的初创企业来榕落户,对实际到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实收资本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10.引导金融资本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1.推动生成重大项目。鼓励投资被列入各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类省级重点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等的数字经济类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对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投资总额1%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本措施政策兑现期至2022年12月31日,1-5条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6-11条由市大数据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确定重点支持方向,下发项目申报通知,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及信息公开等内容,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论证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