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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7:44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具体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2021年(含)新引进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但企业必须承诺存续十年,期间不向市域外转移业务。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 2 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 100%)的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达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 2万元以上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融资、用地、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该扶持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企业奖励资金涉及的市级收入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划转给县(市)区级财政,由县(市)区级财政统一实施奖励;单家企业享受市级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单年度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经认定的平台企业,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三)对获得市平台企业招商奖励,10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达到以上扶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享受子女教育照顾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