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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5:45  

  一、总体方案

  (一)人才住房

  滨海新城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性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供应符合滨海新城人才居住标准的政策性住房,分为配售型人才住房与配租型人才住房。

  (二)人才住房房源

  人才住房来源于滨海新城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经营性地产配建的住宅、回购的住宅以及各类可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的住宅。

  (三)人才住房供应范围

  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千米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民办非企业。

  (四)人才住房供应方式

  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按人才标准及社会贡献大小,分别以销售或租赁的方式供应(即配售、配租)。

  (五)人才住房适用对象

  1.基本要求

  ①申请人已与滨海新城范围内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

  ②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省、市相关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省、市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的人才,在获得滨海新城人才住房购买或租赁资格后,须退出已享受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优惠,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必须退还。

  ③符合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与政策支持的,从其规定。

  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

  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六城区无房产且在本方案出台前2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福州市无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

  (1)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的特级、A、B、C类人才;滨海新城范围内经批准符合组织、人社系统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的省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标准的人才。

  (2)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3)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学校)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或基础教育学校引进的部属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

  (4)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二级及以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护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基础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心理学类、卫生管理类等专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学制毕业),取得医学学士或理学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②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学硕士或理学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③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5)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①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②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③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且年缴交额为0.15万元及以上。

  以上人员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6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6)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新型骨干人员:近3年,获得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已以完全转让、许可转让、合作生产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商业化应用的第一专利权人。

  (7)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业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近3年,在滨海新城注册的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融资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②近3年,作为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身份,在滨海新城主投项目不少于3个,且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

  ③近3年,在滨海新城创办的累计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且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造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3万元(含)以上且在滨海新城已连续缴交3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②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5万元(含)以上且在滨海新城已连续缴交2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③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10万元(含)以上且在滨海新城已连续缴交1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④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9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6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⑤近2年,企业全口径税收每年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3.配租型人才住房对象

  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1个月及以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长乐区无房产。

  (1)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的特级、A、B、C类人才;滨海新城范围内经批准符合组织、人社系统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的省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和B类标准的人才。

  (2)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3)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4)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二级及以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护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基础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心理学类、卫生管理类等专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5)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6)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新型骨干人员:近3年,获得至少1项有效发明或2项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已以完全转让、许可转让、合作生产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商业化应用的第一专利权人。

  (7)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业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近3年,在滨海新城注册的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融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企业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不超过2人);

  ②近3年,作为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身份,在滨海新城主投项目至少1个,且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

  ③近3年,在滨海新城创办的累计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且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不超过2人)。

  (8)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造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2万元及以上,租赁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若租赁期内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不足2万元,退出配租型人才住房;

  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0.6万元及以上,租赁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若租赁期内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不足0.6万元,退出配租型人才住房;

  ③近2年,企业全口径税收每年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不超过2人)。

  二、配售配租型人才住房标准及价格

  (一)配售型人才住房标准及价格

  配售型人才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配售型人才住房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以预售时点备案价7折或现房销售时点市场价7折出售。

  (二)配租型人才住房标准及价格

  配租型人才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30-90平方米,实施分档租金。

  1.免租金: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人才,《外国来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人才,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

  2.按市场租金标准3折出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3.按市场租金标准5折出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全日制本科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就职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外国来工作分类标准(试行)》B类人才。

  4.按市场租金标准7折出租:其他符合滨海新城配租住房的人才。

  三、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

  1.购房人享有100%限制物权,在获得完整产权前限制其交易、收益、抵押等处分权,但购房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原则上限制物权期为10年。继承时按不动产登记现状权益继承。

  2.购房人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不足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交易时点评估价减去购买价),购房人向政府补交政府享有的50%房产增值收益后,可以将不动产登记申请变更为普通商品房,并获得完整产权和上市交易权利,政府享有上市交易优先回购权(有考核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标准的,未缴足部分在个人房产增值收益中扣回)。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10年且购房人在滨海新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满10年后,不动产权登记可直接变更为普通商品房(限制物权期顺延的,从其规定),购房人可自主上市交易,交易收益全额归人才所有。

  以上人才住房产权约定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配租型人才住房租赁约定

  配租型人才住房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承租人业绩贡献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租。配租型人才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和续租管理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五、配售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请审核

  (一)制定方案

  长乐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单位对滨海新城贡献情况、申请对象数量以及房源供给等情况进行统筹,提出房源配售配租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人才家庭认定

  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认定标准,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租一套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三)受理审核

  由符合配售配租条件的人才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或单位初审后,由长乐区人民政府牵头区相关部门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购(租)房人才名单后,经过摇号和公示等程序确定购(租)房人才名单,并向购(租)房人才出具《购(租)房资格凭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配售配租型人才住房退出机制

  (一)配售型人才住房退出

  配售型人才住房退出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条款执行。已购买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后退出的,滨海新城不再受理该人才关于住房保障的申请。

  (二)配租型人才住房退出

  1.租住人才住房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2.对个人主动申报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主管部门给予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承租人可继续按照原承租价格缴交租金,并在过渡期满前主动搬离。

  3.对按规定要求收回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的,由长乐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处以违约金。

  七、组织领导及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福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相关市直部门以及长乐区政府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工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二)组织实施

  长乐区政府负责,区直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小组,组织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管理工作,并通过建立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优化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服务。

  八、其他事项

  (一)放宽配售型人才住房购房面积

  在不超过《细则》规定的120平方米上限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提档购买人才住房,放宽申购人才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以满足申请人家庭长期居住需求。

  (二)扩大人才住房供应范围

  对注册地在长乐区,不在滨海新城188平方千米范围内,但在滨海新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且在职人员在滨海新城工作的,可以申报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具体由长乐区政府负责资格认定。

  九、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2.本实施细则与榕政办发〔2019〕9号文不相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本实施细则由福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