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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4:37  

  一、龙头企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的软件企业(集团);

  2.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

  二、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

  2.鼓励做大规模。对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培育软件品牌。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

  4.支持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加快推进重大软件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市场开拓。对龙头企业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6.加强人才保障。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三、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我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