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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4:15  

  一、龙头企业标准

  1.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2.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3.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榜单的企业, 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3.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 %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4.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5.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300 亿元、1000 亿元的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6.优先要素保障。

  7.支持开拓市场。

  8.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