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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要产业政策措施汇编

  发布时间:2021-11-03 09:24:43  

  三、产业分类扶持政策:二产

  (一)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72.激励工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73.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注:(1)工业龙头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分为超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大型龙头企业(集团)、龙头企业;(2)计算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3)在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我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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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74.软件业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给予50万元奖励。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75.软件业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注:(1)软件龙头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同时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软件企业(集团);(2)主营业务、软件业务计算范围和奖励后锁定时间期限与工业龙头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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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76.被认定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给予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被认定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77.激励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

  78.年度产值增速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

  注:(1)建筑业龙头企业指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50名,或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三项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2)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指企业未达到上述龙头企业标准,但符合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稀缺行业(除房建、市政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150名,或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双一级资质;(3)获得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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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业企业晋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79.2017年1月1日后,晋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市纳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注:(1)本办支持的企业为2017年1月1日后晋升的建筑业企业;(2)获得奖励的企业自领取奖励资金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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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80.对落地我市的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或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并在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纳税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助。

  81.入驻福州软件园的软件企业、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的大数据企业、福州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最高不超过企业税收入库数。

  82.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注:重点企业指上一年度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10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10强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强企业以及入选世界500强的IT企业前1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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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

  83.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奖励。

  84.对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增速达到100%、200%、300%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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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

  85.国内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实际到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86.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超算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车联网平台等,经专家论证评审合格,给予单个平台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87.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国内人工智能、软件、互联网、区块链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等国家级赛事项目前十名的初创企业落地我市,实际到资2000万元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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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加快福州市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88.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入驻福州软件园、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60万元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期限3年,按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

  89.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6%的营业收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90.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活动经费补贴;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经认定备案,给予20万—100万元补贴。

  注: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福州,从事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场景应用等,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情况良好,且承诺在五年内不改变上述关系的区块链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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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

  91.对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国家级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92.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我市人工智能企业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奖励。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省、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可叠加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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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支持光电产业发展措施

  93.对光电产业重大项目,在设备采购、贷款支持、容积率,以及租金补助等重大事项,可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时在上市、信贷支持、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光电企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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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支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94.入驻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并经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认可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缴纳的超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奖励。

  95.鼓励企业开拓全球风电市场,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合同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注:本政策支持企业为进入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发展并经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认可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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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96.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并可重复享受。

  97.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主要有:每年评选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按获奖等级给予30—100万元不等的奖励;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按省级补助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可叠加省级政策)

  98.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省级奖励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奖励。(可叠加省级政策)

  99.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可叠加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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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100.持续推进100亿元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基金,重点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引入金融机构,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2年,单个企业投放资金不超过2亿元。

  101.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总规模20亿元的担保贷款额度,为市重点制造业技改项目对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担保增信支持。

  102.对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并投入技改项目的资金,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1年。

  103.对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注: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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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104.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工信厅考核排名前1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5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

  105.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6.规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3%、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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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107.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我市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1:1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108.对应用效果良好的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

  109.对入选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10.对列入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3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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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111.设立规模达2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112.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奖励130万元。

  113.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奖励20万元。

  114.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115.每年投入200万元,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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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关于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

  116.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分别予以市级配套资金奖励200 万元、70万元、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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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产业分类扶持政策:一产

  (一)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117.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18.R&D占年销售收入(产值)1.5%以上、支出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119.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用备案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

  120.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名单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

  注:(1)本政策扶持企业为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2)培育对象采取名单审核制,列入名单才可享受上述政策,第一批培育对象名单已由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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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121.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奖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122.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每台不超过100万元予以配套奖励。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123.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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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124.对于新建标准化金鱼养殖设施水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水体面积150元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发展如玻璃钢养殖槽等新型金鱼养殖设施,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家金鱼养殖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新建金鱼养殖设施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后方可实施。

  125.对新建标准化金鱼养殖设施水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水体面积150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乡镇整合土地资源,新开发金鱼养殖面积达200亩以上的,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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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支持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发展九条措施

  126.对面积达5亩以上的新植茉莉花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亩;对新建面积达到5亩以上且保护种植15种以上(含15种)茉莉花品种的种质资源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7.对按照《福建茶叶绿色发展技术规程》进行建设且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绿色生态茶园,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8.对闽清县等地的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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