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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要产业政策措施汇编

  发布时间:2021-11-03 09:24:43  

  一、综合类政策(涵盖全产业)

  (一)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提升改造,容积率上限根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同时不超过3.0;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按20年、30年等灵活确定,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70%确定;工业项目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租赁期满后经营良好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2.属于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容积率、出让底价等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

  3.整合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力争规模达300亿元),支持金控集团等市属国企通过普通股或优先股方式投入,完善奖励补贴政策,优化融资扶持政策,全面加大财政对扶持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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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4.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特殊情形,奖励标准提高50%。

  省级政策(可叠加):对新设(或增资)外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外方累计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按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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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5.对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市软件园、马尾科技园、仓山科技园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6.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容积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并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

  7.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不超过30年)的土地出让模式。6年为建设、达产验收期,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达产验收后,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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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

  8.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酒店式人才公寓等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9.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

  10.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

  注: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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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

  11.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可适用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

  12.新注册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可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可全额奖励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

  13.对注册地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在注册地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注:(1)本措施支持的对象为2020年7月15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2)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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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福州市建设创新创业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作方案

  14.园区内允许部分有条件地块多种功能兼容使用,容积率上限按园区控规确定;各园区按工业增容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的原则,达到约定税收贡献要求的,增加容积率的不收取增容费用(晋安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5.“三创园”园区新增工业用地,由园区提出分割、转让需求,经政府批准后,纳入出让条件,允许建成后分割、登记、转让。受让企业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准入条件和税收要求。受让方资格条件由发改、工信部门认定,报园区审批。

  16.园区内重点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人才的人事关系可转入福州大学等相关大学。

  (七)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17.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以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8.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

  19.对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成果研发平台,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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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补充措施

  20.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10-20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安排100-500万元的资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榜挂帅”。

  21.对线上、线下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奖励。

  22.对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按其在我市评价服务年度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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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23.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24.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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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25.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6.对引进的重大研发平台按省级补助的50%、最高500万元予以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27.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28.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再提出补助申请。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其他科研项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注: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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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措施

  29.对工业园区内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0.对在福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或补助。

  31.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按其网络交易规模分3档次,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50万元、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且每航次至少装载1个跨境专柜或快件专柜,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6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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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福州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32.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以及我市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33.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且与基金非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管理机构(需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按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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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

  3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州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

  35.非福州生源、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州的,可申请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万人计划”,未纳入“万人计划”的,给予六个月合计3000元一次性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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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业分类扶持政策:三产

  (一)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36.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1)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2)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象不包含入库的大个体。

  37.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限上批发业企业、限上零售业企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其营业收入与增量营业收入达到如下标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部分最高奖励50万元。

  (1)规上企业年营业收入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0.2亿元;(2)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1.5亿元;(3)限上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0.6亿元;(4)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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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38.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10年(含)以上〕,按照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市级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80%、90%奖励(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

  39.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市级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80%、90%奖励(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

  40.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达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41.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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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42.年营收达百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

  43.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44.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注:本政策支持的龙头企业是指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流业、其他服务业等行业高成长性企业,并分行业对营业收入、增长比率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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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贸有关政策

  45.省级财政对通过9610、1210、9810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支持。对建设运营跨境电商海外仓的企业,带动福建企业扩大外贸的给予支持。

  46.省级财政对全年进口规模超过1亿美元、集聚和示范效应明显的进口平台给予支持。

  (五)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47.实施电商示范园区、企业奖励,示范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按一定条件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初创企业网络交易额要求及奖励金额按上述50%执行,企业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增幅明显且达到一定条件可继续申报奖励,我市自营移动商城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48.对达到一定条件的电商产业园区,按以下两类园区,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年度租金补贴。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的月租补贴,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50万元。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的月租补贴,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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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措施

  49.对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每辆进口汽车给予45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首次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在500辆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航线补贴。

  50.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整车进口企业,每辆3000元本地销售奖励,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51.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且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的汽车贸易企业,在获得证书一年内,根据每本证书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该片区的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年度服务进口汽车达500辆以上,给予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市场拓展奖励。

  52.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贸易企业,在福州市域设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厅的,经认定,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注:本措施所指的汽车是指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报关,向口岸海关办结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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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53.鼓励建设文化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其中市级再次获评奖励10万元;鼓励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4.获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

  55.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化产业项目,征地时耕地开垦费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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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56.境内外电影企业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57.支持知名电影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注:本措施所称电影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从事电影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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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

  58.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

  59.五城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用房属性和核定床位数量,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或7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满足一定条件,按租赁性质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五城区每床7000元,其他县(市)区每床6000元。

  60.养老机构(除公建公营外)按普通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给予运营补贴,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型床位给予每年每床1400元运营补贴。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标准增加床位运营补贴”。

  61.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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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的措施

  62.对新引进入驻福州国际品牌,在我市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时,即给予连续3年财政奖励。

  (1)经营主体与引进企业有三年以上入驻协议;(2)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20%、2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70%、60%、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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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福州市商业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评审实施细则

  63.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品牌首店,分3年分别给予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返还奖励;经认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注:(1)已运营三年以上、已缴税等;(2)2020年7月31日之后首次入驻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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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促进批发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64.批发业重点企业每季度或全年度批发销售额超过去年同期 120%(含)以上且超过部分达到季度 3000 万元(含)以上或年度 1.2 亿元(含)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给予扶持奖励资金,每家企业季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但主营业务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新入库企业,奖励金标准按 20%执行。“重点批发业企业”指:2020 年或 2021 年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65.加大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重点批发业企业出口信保支持。对其 2021 年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比例由 40%提高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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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6.对3A级以上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包括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文化场所),单个旅游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67.对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级划分细则》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照建设等级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一级补助200万元,二级补助100万元,三级补助50万元。

  68.对符合国家标准《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相关要求,依托重点景区周边建设的露营地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69.以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为单位上报,线路达到3条以上并持续经营的,连续补助三年,第一年补助50万元,后两年分别补助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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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70.2020年1月1日起,我市航运企业新增的自有沿海船舶,给予100元/载重吨一次性奖励;新增建造且符合内河标准运输船舶与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给予500元/载重吨奖励。

  (1)新增船舶需合法经营1年及以上;(2)内河标准与江海直达标准,即《闽江江海直达运输及船型研究》所定标准;(3)运输船舶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

  71.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沿海航运企业、内河航运企业,按照运力规模给予10万元、15万元、50万元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1)沿海航运企业(包括新设立航运企业)指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航运企业;(2)内河航运企业分已成立和新成立,运力规模按经营总运力规模计算;(3)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点的运力规模为准。(4)已取得榕政综〔2017〕126号文件运力规模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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