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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业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04 09:47: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入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入驻奖励”指榕政办〔2020〕87号文中的首次入驻奖励和税收贡献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入驻奖励的商业品牌首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7月31日之后首次入驻福州且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二)品牌应具有一定的时间沉淀,原则上已运营三年以上,品牌美誉度高;

(三)品牌首店在福州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省级特色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和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与示范步行街区内的商业设施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入驻协议,开业经营并缴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四条  品牌首店申请入驻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表(附后);

(二)入驻品牌首店简介、品牌所有权或授权代理证明;

(三)三年(含)以上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三年(含)以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入驻品牌首店纳税证明;

(七)企业相关信用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五条  品牌首店评审认定流程如下:

(一)报备。品牌首店意向入驻示范步行街区时,需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部门报备确认。

(二)申报。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工作,品牌首店备齐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品牌首店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初审。评审专家组参考中国商业地产研究中心、睿意德、中国社科院等专业机构发布的全国首店品牌清单、研究成果,根据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认知度、美誉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表现、消费流量、一线城市入驻情况),对品牌首店进行综合评估、审核,提出评估审核意见。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复审。

    (四)复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品牌首店进行严格复审。

(五)公示。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对拟认定商业品牌首店名单在福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六条  经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将按照榕政办〔2020〕 87号文件规定,兑现首次入驻奖励和税收贡献奖励。奖励资金由市、五城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涉及市级奖励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划转给区级财政,由级财政统一拨付长乐区、各县(市)、高新区奖励资金自行承担。

第七条  建立品牌首店经营核查制度。已领取首次入驻奖励或第一年度税收贡献奖励的品牌首店,申报下一年度税收贡献奖励时,需向所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提交本年度《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表》、纳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所在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品牌首店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核定。对已退出示范步行街区的品牌首店,终止入驻奖励申领资格。长乐区、各县(市)、高新区自行组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有权收回所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品牌首店经营企业符合《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入驻培育发展的措施》、《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和我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申请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表

福州市商业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评审实施细则161482318619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