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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业企业晋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0-05-19 17:10:28  

  榕建筑〔2019〕160号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建设局(住建局)、财政局: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福州市建筑业企业晋级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额度

  2017年1月1日后,晋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市纳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领取过建筑业晋级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申领;之前提交过申报材料,但未领取奖励的企业,按照本次奖励办法重新申报。

  二、奖励申报程序

  1、注册地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企业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其余县(市)区企业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建设局审核,再由市建设局统一转市财政局审核办理奖励事项。

  三、其他事项

  1.对晋升企业引进税收已按相关政策奖励的部分,不予计入晋级奖励的纳税总额。

  2.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各承担50%,其余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全额承担。

  3.获得奖励的企业自领取奖励资金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4.若发现企业在申请晋级奖励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予以全市通报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5.各县(市)区自行制订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市级奖励标准的20%(含20%),企业可自行选择获市级或县(市)区晋级奖励,但不重复享受。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