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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的措施

来源:福州市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1:21:58  

  为满足新的消费需求,提高消费品质,促进更多的国际品牌进驻福州,提升福州城市品位,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引进国际品牌入驻福州

  国际品牌是在国际市场得到大众广泛认可和偏爱,具有历史悠久,高美誉度、高价格、高品质、高品位等特点。争取每年新引进若干个在中国畅销的服饰、珠宝、腕表类国际品牌入驻福州。

  二、对新引进入驻福州国际品牌的奖励

  1.新引进入驻福州的国际品牌经营主体与引进企业有

  三年以上入驻协议。

  2.自本措施颁布之日起,新引进入驻福州的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在我市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时,即给予连续3年财政(当年入库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第一年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70%的奖励;

  第二年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60%的奖励;

  第三年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50%的奖励。

  符合《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有同类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对进驻福州国际品牌的培育

  1.市商务局、财政局每年将统筹安排部分商务流通专项资金,用于鼓励进驻福州的国际品牌开展购物节、品牌折扣季等活动。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城管委等部门对进驻福州的国际品牌设置户外广告、品牌折扣季活动等审批、报备给予优先支持。

  3.鼓励进驻福州的国际品牌经营企业、商户及时纳入“三产”、“社零”统计,按规定享受“纳统”后的相关奖励政策。

  四、奖励申报

  1.新引进入驻福州的国际品牌经营主体申请奖励需提供申请报告、品牌简介、品牌所有权或代理权证明、入驻协议、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2.引进申请奖励需提供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协议或入驻协议、入驻品牌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每年3月1日开始组织申报奖励,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5.对新引进入驻福州的国际品牌申请奖励,将组织专家组评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有关说明

  1.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五城区两级分别承担50%,县(市)、长乐区自行承担,自行组织实施。

  2.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国际品牌引进入驻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3.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