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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26:25  

  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着力把高新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色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提供场地保障

  1.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2.对符合高新区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装备材料等项目,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

  二、投资奖励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集成电路项目,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补助;总投资在10亿元-30亿元(含30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鼓励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到帐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给予到账资金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三、税收奖励

  对新入驻高新区的集成电路企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四、公共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MPW项目补贴

  对IC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采用180nm以上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40%补贴;采用180nm及以下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45%;对企业在本地代工厂采用90nm及以下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50%补贴;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申请首件MPW补贴,最高给予MPW直接费用8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MPW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行业资质认定

  1.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

  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首次获得国家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七、EDA购置补贴

  对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独立购买EDA软件的,按实际购买经费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具升级不重复补贴。

  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集成电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完善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生态圈,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扶持对象:生物医药类、生物技术类研发及生产企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

  一、提供场地保障

  对租用楼宇、厂房的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鼓励新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对于生物制品一类(治疗与预防用),中药及天然产物一至六类,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企业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一期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2、企业完成药物一、二期临床试验,根据实际试验费用,分别按实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完成三期临床并自主生产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企业获得新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500万元。

  三、鼓励仿制药研发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对于生物制品二至十四类(治疗与预防用),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500万元。

  四、鼓励高端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于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对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式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按实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以外的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按实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300万元。

  3、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二)对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应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150万元。

  五、资质认证奖励

  (一)医疗器械类

  1、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新药研发类

  1、对于企业研发的新药,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MP、GLP、GCP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税收奖励

  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关于扶持LED产业的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高新区LED产业发展,着力把高新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色LED产业集聚区,在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 场地保障

  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LED产业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对拥有核心技术的重大LED项目,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

  二、投资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LED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予以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税收奖励

  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四、公共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LED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扶持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的四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福州高新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集群形成,做大做强福州高新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场地保障

  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在福州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税收奖励

  新设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三、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申请相关国际国内资质认证

  对于新获得国家测绘甲级资质、国家测绘乙级资质、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和CMM/CMMI三级认证或以上的,每项认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四、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六条措施

  为推动福州高新区企业稳定增长,确保经济健康发展,有效利用楼宇资源,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

  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本措施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以统计数据为准。

  一、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交地后如果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并按建设期限完工的,每提前一个月予以10万元奖励。

  二、自建企业增加投资额的,以投资门槛海西园1000万/亩(两园500万/亩)为基数,投资总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对当年产值5-5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产值1-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对当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加强企业信贷支持。担保机构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高新区财政补贴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的1%,但最高全年不超过50万元。

  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7年1月起,对高新区规上企业全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0%、20%以上,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新投产企业上缴税金按实际投产月数折算),按当年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2元、0.04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