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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26:25  

中共市委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

  南屿镇、村镇办、各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六条措施》、《关于加快区级总部经济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三条措施》、《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关于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八条措施》、《关于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八条措施》、《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关于扶持LED产业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的四条措施》、《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六条措施》等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已经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高新区党工委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5日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区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高新区工作的力度,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75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4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高新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5万元、博士每人8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聘请的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50万元。

  六、鼓励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一次性给予每班20%办班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给予子女入学便利

  经企业聘请为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核心技术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由高新区与福州市协调,安排其子女在福州市区择校一次,或在高新区托管范围内择校一次。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党群工作部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福州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福州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福州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上市再融资奖励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再融资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20万元。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高新区解决的,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财政金融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