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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关于促进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产业集聚发展的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15:20:16  

  一、为促进园区智慧信息产业集聚,2017年新注册在园区、符合园区产业方向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第一、第二年给予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参照本县企业招商纳税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经济贡献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扩大生产和购买园区固定资产。

  二、自2017年起,注册经营地在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新获得“全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全国软件综合竞争力2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福建省互联网企业20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为打造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扶持园区中小企业向经认定的服务机构购买云服务、软硬件检验检测、创业培训、正版软件采购,按所花费金额50%补贴给企业,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我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在永泰县开展促进软件信息发展的主题高峰论坛活动,对参与企业30家以上且年举办活动在6期以上的品牌公益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年度活动经费支持;对举办地在永泰,单场活动参与企业50家(含)以上的相关行业论坛,可以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

  六、鼓励入驻园区的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按展位费发票据实报销,每年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8万元。

  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选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以及孵化精品项目。对参与国家级软件设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在赛后6个月内进入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80万、60万的启动资金支持。对参与省级软件设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在赛后6个月内进入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八、其他事项

  (一)入驻园区的龙头企业或总部经济型企业,对园区产业发展和集聚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可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灵活优惠政策。

  (二)上述扶持政策与县其他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我园区的,应退还所获得的奖励金和相关补贴。

  (四)上述扶持政策由智慧信息产业园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材料报智慧信息产业园办初审,并经县商务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定兑现。

  (五)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智慧信息产业园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