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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9:42  

  一、金融扶持

  推荐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列入“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信社、海峡银行等在樟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具体方案由县人行、发改局另行发布。

  二、鼓励企业加快上市

  “十三五”期间实现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上市进程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且税收在本县缴交的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在市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

  (二)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按第一、二点奖励标准执行。

  五、税收支持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缴税期限。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获得股权奖励之日起12个月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县里解决的,由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永泰县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指列入福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企业上市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述扶持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福州市政府、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我县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