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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四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8:52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级奖励10%给予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 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给予配套30万元。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 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福州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配套1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给予配套1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给予配套5万元奖励。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我县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新上规模或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建质量品牌

  (一)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二)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含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每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配套奖励,只按市政府要求给予配套,我县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和县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