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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关于进一步扶持“双创”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8:07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5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五、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六、每年投入2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县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集聚的活动。

  七、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租金补助,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每年每家机构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由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省市补助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补助。

  九、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房屋装修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元,每家机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一、对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省认定补助创新券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

  十二、以上意见在落实福州市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基础上,我县给予叠加奖励政策,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参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本意见由永泰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