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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7:47  

  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县由建筑大县向建筑强县转变,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一)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特级总承包资质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奖励50万元;

  (三)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项二级总承包资质奖励5万元;

  (四)水利、公路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五)企业钢结构、桥梁、隧道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六)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10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对特级、一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优先入住建筑大厦。总部设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纳入我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三、加大“引进”工作

  (一)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钢结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对“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二)积极“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甲级企业。

  对“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引进”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甲级资质企业奖励20万元。

  四、支持创优做强

  (一)质量奖。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5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20万元;

  (二)龙头企业奖。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

  (三)上市奖。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大力扶持科技创新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自主创新、发明专利的项目、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加强人才资源开发

  对在本县建筑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造价师、监理师,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支持本县企业优先承接县内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邀请本县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

  八、扶持建筑产业化发展

  对建筑企业申请在我县工业园区内建设建筑产业用地的,参照我县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九、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办法:县外建安企业所得税回永泰县缴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收入奖励25%,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收入45%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

  (二)增值税奖励办法:永泰企业在福州市以外工程应当在当地缴纳的增值税回永泰缴纳的,按县级收入70%奖励;

  (三)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税收奖励办法: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次年开始连续3年县外建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本县缴纳,按县级收入的70%奖励;

  (四)对“引进”建筑企业税收奖励办法:对“引进”的建筑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其县外工程在我县所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中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第1年予以70%奖励,第2年和第3年分别予以50%奖励。企业自总部迁入我县后的第4年起,按本县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以上建筑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劳务分包等各类企业。

  十、其他方面

  (一)法律责任。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并对企业及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兑现措施。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予以兑现。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核实纳税金额,并由税务部门予以核实当年的县外建安企业所得税、县外增值税纳税情况;住建部门汇总各类奖励金额,报送财政审核;由县政府批准拨付。

  (三)特殊约定。引进的企业各类奖励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年本企业所缴纳外建安纳税的县级财政收入;对获得奖励(引进、晋级)后十年内迁出本县的企业,将追回引进、晋级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其他企业各类奖励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企业所缴纳外建安纳税的县级财政收入。

  (四)解释权。本意见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五)执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税法有调整的,上述涉税条款再行调整。2017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