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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企业招商纳税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7:29  

  为加快县域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落实福州市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十项优惠政策,结合永泰县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进企业纳税奖励管理办法。

  一、纳税奖励

  (一)新办企业扶持奖励。新办企业五年内按以下办法扶持奖励(建筑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1.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0%奖励给企业。

  2.年缴纳税收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给企业。

  3.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60%奖励给企业。

  4.年缴纳税收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70%奖励给企业。

  5.年缴纳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县级收入80%奖励给企业。

  由县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奖励办法的企业,按政府确定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扶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奖励。现有企业通过再招商引资,增加投资扩产、技改等增加税收收入,前三年企业缴纳税平均数为扣除基数,5年内每年税收收入扣除税基数后增量部份,按新办企业扶持奖励标准,再提高5%奖励给企业。

  (三)加大对新办企业扶持奖励办法。2015年以后招商引进投产企业,已享受我县税收扶持奖励政策的,扶持奖励补助未达5年的,给予连续扶持奖励延长到5年。

  二、申请本县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建设生产过程报县招商办备案,由招商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未经确认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奖励。

  三、财税优惠政策兑现

  (一)适用范围

  1.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行“快车道”审批办法,适用于永泰县制订和实施的各项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审批和兑现。

  2.经县委、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的产业奖补事项,由申请单位持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纳入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

  (二)兑现流程

  所有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向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送县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审批结果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下达主管部门或招商办,由主管部门或招商办支付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永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