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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1-16 15:24:52  

  为促进晋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晋安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降低物流业成本。

  第一条 提升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提升效率。对物流企业2017年以来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自身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公司信息与税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互联互通,按投入开支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物流企业2017年以来新投资300万元以上建设的共享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平台软件并接入平台的物流企业达15家以上的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国家“无车承运人”试点名单的我区3A级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无车承运服务平台建设支出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继续执行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2017年起我区物流企业因营改增税负增加累计超过3万元的,增加的税负由我区留成部分中,给予100%过渡性财政扶持。

  二、促进物流总部经济发展

  第三条鼓励我区总部物流企业税源回归,对我区物流总部企业在晋安区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保障物流企业用地供给,落实省、市关于物流业用地保障政策,支持物流企业利用现有仓库、旧厂房、空置物业等场地,进行“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或加层改造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免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先确保本土物流企业在发展中的用地需求,充分挖掘及整合现有土地资源,让本土物流企业在晋安区扎根发展。

  第五条给予本地物流龙头企业及物流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策”服务。支持本地物流龙头企业升级发展,对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的国家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或已列入省、市、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区里解决的,报区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三、补强物流业短板

  第六条 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加大冷链物流招商力度,加快引进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冷链龙头企业,对引进的冷链龙头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给予5%以内、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支持冷链设施建设,对我区物流企业用于购置购置节能、环保冷藏运输工具和建设改造智能化冷库设施等,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第七条 支持物流企业规范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企业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第八条 完善农村物流网络。支持物流企业在我区宦溪、寿山、日溪三个乡镇开辟或延伸物流运输线路,新建、改造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对物流企业以直营或加盟形式新设的营业网点,运营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单个营业网点一次性5万元运营补助。

  申请对象为在晋安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在晋安区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各奖补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区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区级同类扶持政策,以上政策奖励补助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区留成部分。

  本意见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