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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政策

  发布时间:2017-08-23 16:08:45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四条措施

 

一、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奖励

1.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奖励70万元。

2.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给予奖励100万元;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给予奖励15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

以我区企业为主要背景,在其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函并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异地借壳上市奖励

企业按规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交的,给予奖励25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1.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督导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奖励5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50万元。

(五)返程投资奖励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8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5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奖励50万元。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至我区的借壳上市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本项奖励在企业完成返程投资后予以兑现。

(六)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马尾减持

对上市公司和个人在马尾区证券机构进行限售股减持交易的,相关奖励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审定。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鼓励企业对接“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促进重点后备企业吸引股权投资,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

四、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推荐对接区内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五、其它事项

1.本政策中奖励与省、市政策奖励属同类别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若5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2.已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

3.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由区上市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4.本政策施行之前已完成上市阶段工作的(包括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函、成功上市等),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榕开政办〔201618号)执行。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一、鼓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加快发展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马尾区,并经福州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开办类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建筑业、金融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2.经认定的新引进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动漫、文化产业、中介服务、旅游、现代农业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3.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4.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5.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6.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办公用房补助

1.购建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新建或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区级地方留成的30%给予补助。

2.租用办公场所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我区办公用房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办公场所租金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奖励期限为3年。

3.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5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园及入学、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自2017年起,我区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若10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2.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经市总部办复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由区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州市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文件精神,大力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实用型人才,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特点,提出我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紧扣区域经济特色,增设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根据福建省和福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马尾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将物联网应用技术、3D技术应用、工业设计、节能环保、冷链物流、汽车销售、观光休闲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8个专业列为我区急需紧缺人才相关专业。区属职业中专学校增设以上专业,并经福州市教育局批准,由区财政给予奖补。属于管理服务类等设施设备投入较少的专业,每个专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属于工程技术类等设施设备投入较多的专业,每个专业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二、深化政校企合作办学,加强产教联合

支持推动区内龙头企业参与共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50%的配套补助。

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区属职业中专学校与区内合作企业,由区财政分别按每生2000元与3000元给予补助。

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并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福州市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专项奖补资金。

加强产教联合,支持福州开发区职专聘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所聘企业技术人员聘期待遇按照《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学(试行)》规定执行,区财政以福州开发区职专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专项补助,补助人数不超过学校总编制的30%

三、拓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渠道,激励专业技能发展

对在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并经过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榕务工人员),给予受训者每人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给予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每人500220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见证补贴政策,对在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并获得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榕务工人员)给予见证补贴,补贴标准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补助标准。

对区属中职学校学生参加福州市就业见习基地或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享受3个月补贴,按照市级补贴标准执行;参加经我区教育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或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参照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支持企业建立首席高级技师制度,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四、健全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待遇

提高高技能人才医疗保健和住房保障待遇,对在我区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的我区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打造实训平台,提高技能水平

支持福州开发区职专依托现有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区财政每年给予学校5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支持福州开发区职专在校内新建实训大楼和综合实验楼,作为物联网专业、3D打印技术应用等专业的实训基地。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的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本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具体奖补认定条件和奖补标准,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州市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教职成〔201712和福州市人社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职业能力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人社培〔201749执行。

以上措施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