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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罗源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8-10 10:13:4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优质要素资源集聚,提升企业产品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养、引进高技能、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罗源,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符合罗源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达到县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可以申请认定为县级总部企业,享受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相应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

  第二条对具有我县特色的新型建筑产业、海洋渔业、现代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特别优势地位的企业,根据实收资本、产值(销售收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综合考评情况,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可直接享受县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企业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现有企业按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的50%-7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关联性、带动性强并对县域经济贡献额大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速达30%以上(含30%),纳税总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在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资产投资任务的企业,按其实际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经县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其超出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改提升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增幅10%以上,按其增量给予30万元以内奖励。

  第六条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3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1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八条加大对石材行业关停后续转产转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①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②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③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力度,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予以扶持转化与应用奖励经费,鼓励其再创造。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扶持“双创”工作。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罗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子女可自主选择县内高中以下学校就读;

  (二)每年由人才办组织健康体检一次;

  (三)可申请我县人才公寓房。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各类人才。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励;总部在罗源县并在罗源县年纳税地方级留成部分1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县配套补助10万元。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以上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往文件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