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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来源:闽侯县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6-26 15:47:35  


 

闽侯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六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闽侯县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闽侯县高层次人才奖励相关待遇。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闽侯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闽侯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 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2

 

闽侯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

 

一、协助企业对接2亿元的福州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从闽侯县科技资金投入中划拨5000万作为“闽侯县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双创”工作,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对于成功对接福州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的我县企业,参照市财政投资金额的50%予以配套跟投,具体一事一议。

二、对认定为国家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国家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按福州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省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按福州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给予1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30%配套奖励。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分别给予100%、50%、30%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福州市标准给予20万元的奖励,我县执行落实福州市该政策。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100%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福州市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我县执行落实福州市该政策。

七、积极搭建创客 (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福州市按照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我县执行落实福州市该政策。

八、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向高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业创新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积聚的活动。具体支出一事一议。

九、其他事项

1.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科技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2.每年由县科技文体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附件3

 

闽侯县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宽带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入园企业还可享受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中的其他奖补政策;对前景好,效益好的大数据企业,闽侯县可一事一议予以适当奖励。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四)每年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附件4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五条措施

 

一、用好用足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推动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

用好用足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推荐符合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积极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申报使用60亿元技改专项贷款基金

三、对企业技改投资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市里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市里补助金额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限额230万元。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市里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附件5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四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里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里再配套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里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获得省、市级企业设计中心补助的项目,县财政予以配套补助。其中:对获得认定的省级项目,县财政配套补助30%;市级项目,县财政配套50%。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一)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市里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省、市级产学研合作补助的项目,县财政予以配套补助。其中:对获得认定的省级项目,县财政配套30%;市级项目,县财政配套补助50%。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在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县级财政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应用本县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附件6

 

闽侯县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二条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市里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市里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75万元。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60万元。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10万元;对于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县财政再给予配套补助20万元。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予以配套奖励15万元。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予以配套奖励5万元。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予以配套奖励5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附件7

 

闽侯县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市里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市里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市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市里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市里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补助。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市里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市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市里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8

 

闽侯县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五条措施

 

一、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根据闽侯县地方产业发展特点,结合我县职业教育学校实际办学情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统筹增设我县经济文化发展急需的汽车、机械制造、文化创意、工艺以及3D打印、节能环保等紧缺专业;新增设专业经教育、人社、经信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每个专业80万元的启动与建设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深化政校企协同办学

政府牵头,部门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明确政府、学校和企业的职责和权益。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职业学校,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给予补助。对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每生3000元至6000元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注重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

支持中职学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学校,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政策,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500元至2200元的补贴。福州地区、宁夏固原市及甘肃定西市的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到我县就业见习基地和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就业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300元。

建立健全“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医疗保健和住房保障待遇

在我县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福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县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五、打造校企合作实训平台

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列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的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300万元。依托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县级实训基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9

 

闽侯县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九条措施

 

为推进我县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事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及福州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奖励

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金额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按照最高项予以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品牌奖励

1.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获得“榕城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荣获“闽江杯”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5万元;对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30万元;

2.对本县建筑业企业主编过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照国家级每套奖励30万元、省部级每套奖励20万元;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荣获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奖励10万元,荣获本省级工法或科技进步奖的每套奖励5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三、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

1.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县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3亿元且纳税每增加3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奖励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2.我县建筑业企业县外项目回县缴税及县外企业在我县缴税的奖励标准。产值2亿元(含)以下,按其汇缴本县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按其汇缴本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产值2亿元(不含 )至5亿元(含)的,按其汇缴本县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按其汇缴本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5亿元(不含)以上的,按其汇缴本县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按其汇缴本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四、建筑服务业资质奖励

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企业晋升综合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工程设计企业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各类别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按照最高项予以奖励。

五、建筑服务业税收奖励

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年度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缴纳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

六、建筑人才培养与引进

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企业引进或聘用的建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专以上毕业生,县人社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关系可放在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免收管理费。

七、项目发包政策扶持

以下我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邀请本县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1.建设工程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八、企业融资支持

县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促进银企合作,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建筑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问题,及时为建筑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宽市场,增强竞争力。鼓励建立建筑企业股份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或互助担保基金,主要由建筑企业投资入股,逐步建立建筑业融资担保体系。

九、企业家待遇提升

县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建筑企业和对行业、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列为县重点企业管理,享受县重点企业相关优惠待遇。对为我县建筑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在评先评模、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应予以综合考虑,提高建筑企业家政治待遇,提升企业知名度。

十、其他事项

1.每家企业所获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我县纳税县级留成部分;

2.建筑业企业外迁离开本县的,应当缴回近5年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后,才能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3.奖励金由企业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住建局初审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拨款。

4.以上措施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县住建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