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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来源: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6-26 15:39:25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区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五、其他事项

(一) 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高新区工作的力度,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75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4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高新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5万元、博士每人8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聘请的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50万元。

六、鼓励人才培养

鼓励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一次性给予每班20%办班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给予子女入学便利

经企业聘请为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核心技术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由高新区与福州市协调,安排其子女在福州市区择校一次,或在高新区托管范围内择校一次。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党群工作部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福州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福州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福州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上市再融资奖励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再融资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20万元。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高新区解决的,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财政金融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六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认定奖励

1.鼓励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在福州市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2.鼓励申报众创空间。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示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房租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公共办公和活动交流场地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四、活动资助

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五、落户奖励

众创空间内企业进入下一孵化阶段,并继续在高新区发展,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给予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所在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

六、一事一议

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创新创业项目,尤其是国内知名的众创空间运营商,可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条

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加快区级总部经济发展的五条措施

 

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集聚,吸引各类总部聚集发展, 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区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

2.年销售额4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8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当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

二、给予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高新技术等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三)规费减免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我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5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区级高新技术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区级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给予区级职能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助50%。

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其它

   经认定的区级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如符合相关认定要求,可继续享受我区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三)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综合型总部企业80%的标准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区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科技项目扶持

对研发中心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开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四)成长激励

经认定的区级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福州高新区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自2017年起,区级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省外企业在福州高新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福州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二)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前2年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60%。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福州高新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三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 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12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福州市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其他事项

(一) 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承担科技和产业化项目

1.设立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选择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的创新研发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2.支持企业争取各级科技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市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经费的50%比例予以配套(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在福州市50万元、15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3.对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在福州市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1.支持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985”、“211”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在高新区创办或合作创办重大研发机构(含研发分支机构),对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研发平台,除省、市补助外,再按省级补助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福州市100万元、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在福州市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对获市级补助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支付的项目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六、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福州市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七、支持设立创新型服务机构

对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给予房租补贴

对在高新区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根据管理团队水平、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估,第一年、第二年给予10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三年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

十、培育瞪羚企业

1.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瞪羚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2.对认定企业年度在区内缴纳地方级税收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的,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八条措施

 

为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

1.国内专利奖励。

(1)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6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超过50件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

(3)对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获得授权的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国外专利奖励。

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万元资助;对获得其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国际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奖励

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50件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区内企业代理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支持1000元。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贴息补贴

对福州高新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里贴息金额的50%予以配套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专利保险资助

对企事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七、贯标认证奖励

对被列入福州市贯标计划,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联合区财政金融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促进高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构建良好的金融行业生态圈,打造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产业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贵金属纪念币发行交易、各类股权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高新区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 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协力厂商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一、设立“高新区企业投资引导母基金”

基金重点投向高新区成长性良好的企业,促进初创企业快速发展,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励

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二)落户奖励。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落户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抽逃注册资金。

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励

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

(二)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以上第二、三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

四、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励

凡属于我区新引进的运营满一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符合: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每年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50%予以奖励。

(二)股权投资奖励

1、当年度投资2家以上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投资区内初创期及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获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对于单家企业获得的单个资质或牌照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六、场地租用补贴

对符合本措施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七、鼓励企业债务融资

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八、鼓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缴个人所得税

对在高新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高新区地方级税收部分的95%予以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着力把高新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色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 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提供场地保障   

1.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2.对符合高新区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装备材料等项目,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

二、投资奖励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集成电路项目,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补助;总投资在10亿元-30亿元(含30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鼓励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到帐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给予到账资金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三、税收奖励

对新入驻高新区的集成电路企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四、公共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MPW项目补贴

对IC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采用180nm以上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40%补贴;采用180nm及以下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45%;对企业在本地代工厂采用90nm及以下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50%补贴;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申请首件MPW补贴,最高给予MPW直接费用8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MPW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行业资质认定

1.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

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首次获得国家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七、EDA购置补贴

对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独立购买EDA软件的,按实际购买经费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具升级不重复补贴。

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集成电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完善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生态圈,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扶持对象:生物医药类、生物技术类研发及生产企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

一、提供场地保障

对租用楼宇、厂房的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鼓励新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对于生物制品一类(治疗与预防用),中药及天然产物一至六类,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企业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一期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2、企业完成药物一、二期临床试验,根据实际试验费用,分别按实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完成三期临床并自主生产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企业获得新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500万元。

三、鼓励仿制药研发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对于生物制品二至十四类(治疗与预防用),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500万元。

四、鼓励高端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于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对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式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按实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以外的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按实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300万元。

3、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二)对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应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150万元。

    五、资质认证奖励

(一)医疗器械类

1、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新药研发类

1、对于企业研发的新药,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MP、GLP、GCP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税收奖励

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关于扶持LED产业的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高新区LED产业发展,着力把高新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色LED产业集聚区, 在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  场地保障

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LED产业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对拥有核心技术的重大LED项目,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

二、投资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LED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予以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税收奖励

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四、公共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LED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扶持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的四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福州高新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集群形成,做大做强福州高新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场地保障

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在福州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税收奖励

新设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三、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申请相关国际国内资质认证

对于新获得国家测绘甲级资质、国家测绘乙级资质、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和CMM/CMMI三级认证或以上的,每项认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四、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六条措施

 

为推动福州高新区企业稳定增长,确保经济健康发展,有效利用楼宇资源,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本措施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以统计数据为准。

一、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交地后如果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并按建设期限完工的,每提前一个月予以10万元奖励。

二、自建企业增加投资额的,以投资门槛海西园1000万/亩(两园500万/亩)为基数,投资总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对当年产值5-5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产值1-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对当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加强企业信贷支持。担保机构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高新区财政补贴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的1%,但最高全年不超过50万元。

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7年1月起,对高新区规上企业全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0%、20%以上,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新投产企业上缴税金按实际投产月数折算),按当年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2元、0.04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