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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福州市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7-01-04 15:16:39  

  闽国税发〔2016〕144号编者按:当前,福州市正牢牢把握“五区叠加”的战略机遇,以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为平台,着力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健康医疗、电子商务、地理信息、VR等重点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助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当好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研,出台具体意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州加快发展大数据产业。现将省国税局意见全文刊登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州构建“国家大数据综合创新实验区”和“国家大数据产业核心区”,着力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现结合福建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壮大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大数据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确保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一)执行优惠税率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大力扶持大数据企业孵化、培育。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大数据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等。

  (二)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促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降低企业成本,助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

  深入推进各项税收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完善纳税信用激励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制度性成本,扩大政策性红利,有效释放活力。

  (一)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扩大政策红利。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充分享受税制改革政策红利。深化税负分析,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跟踪服务,切实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释放制度活力。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取消的58项审批事项和己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服务到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零超时”;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通过简政放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市场活力释放。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激励,实现信用增值。向大数据产业企业提供各项纳税信用服务和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B、C级企业可通过网上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二是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三是“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为纳税信用A、B级的大数据企业享受银行提供的免抵押信用贷款创造便利条件。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大力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服务创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探索完善个性化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一)畅通“绿色通道”,实施个性化服务。一是为福州大数据产业园区内企业开辟专门的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最大限度发挥窗口效能,让园区企业在快速办税的同时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体验。二是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税企联络员制度,选派业务好、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担任联络员,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和意见建议。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促进政策落实兑现。

  (二)创新“互联网+”服务,便利企业移动办税。大力建设电子税务局,实现办税事项网上全覆盖。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审批程序、精简办税资料,实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即办等措施,简并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园区内企业办税效率。向园区内企业提供网上申报、网上发票申领、网上审批认证等网上办税服务,方便园区内企业实时办税,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三)优化出口退税服务,保障企业资金流转。全面实行出口退税申报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在家”通过互联网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提高办税效率,加速企业资金回笼。对落户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流通型出口企业,其申报出口退(免)税审批权全面下放至长乐市国家税务局试点,方便企业就近就地办理出口退税。鼓励各类创新型企业、新业态企业落户“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在出口税收政策管理上给予支持。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实现与纳税人的良性互动,提高政策执行效果。要强化督促指导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提高站位、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加快实现“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