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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四、加强政策扶持 拓宽融资渠道

  11、设立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政府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2、对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行认定制度。从2010年起,每二年认定一批,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凡被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评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的,经市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13、凡新开办的符合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凡被认定为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14、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凡利用具有特殊历史记忆形象的古建筑、老建筑或利用金山工业区、福兴工业区、福州软件园等地空闲的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地产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市政府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原产权单位该部分土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持不变。

  15、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获得省级投资和融资担保补助的文化创意企业,按所获得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

  16、对自主申报并获得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项目或获得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所获奖金或资助额度25%比例的奖励和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部委)、25万元(省人民政府)。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或资助,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或配套资助。

  17、把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市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8、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文化创意企业主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博览会,提前申请并经同意的,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