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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榕政综〔2013〕160号

  实施服务外包业务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纳税的,按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30%~50%的奖励,根据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

  实施离岸和台湾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奖励。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2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台湾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并在当年实现收入3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1.对已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对其人才培训的支持金额,给予1:1比例资金配套支持;

  2.未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对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员工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4500元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行业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精神,在子女入学、安家补贴等方面予以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服务外包园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建设办公及研发用房、员工宿舍和公寓、工作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发生的建设项目贷款利息,可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扶持,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服务外包园区发生的规划费用和公共技术平台、公益性基础设施、培训平台的建设费用,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P-MARK/PIPA以及系统集成资质等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类别的合理成本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最多资助不超过三项。

  对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榕政综2011)54号)的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按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的规定予以资助;对具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榕政综2011)54号)的规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