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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榕政办[2013]216号

  总部企业享受总部用地优惠政策,根据总部企业在世界或中国的排名、产业业态、纳税额、企业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分类执行。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上年度在本市纳税50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总部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用地规模控制。每家总部企业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其中,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本市纳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1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本市纳税达1亿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具体按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和总部用地规划情况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总部企业按照规定申请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含规费)为底价挂牌出让。

  根据本补充意见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已享受过经营贡献奖励的,上年度指的是上一个享受奖励的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5%至30%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