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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榕政综〔2011〕147号

  1、新成立的创意企业。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符合本意见重点发展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对企业按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新引进的大中型创意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福州以外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强的大中型创意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对新引进我市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创意产品生产和创意服务的创意企业或企业集团:

  (1)创意设计类企业,其中工业设计类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他创意设计类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2)动画创意类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它数字服务创意类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文化创意类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类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自符合条件的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3、重点创意企业。组织开展市级创意产业重点企业评定工作,根据企业资产规模、产值、利润、从业人员、品牌影响等指标,兼顾企业成长性、带动性等情况,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市级创意产业重点企业。凡被认定为市级创意产业重点企业的,被认定当年,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4、企业研发投入。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创意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积极鼓励创意企业创品牌。获国家驰名、省著名商标品牌的创意企业给予10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励的给予2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原创数字媒体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创意产品,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创意产品,每款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