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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2014修订)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四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符合福清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区域性的综合型总部,由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二)符合福清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它职能性总部,由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金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中分年度安排,期限5年,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五条 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补助

  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或者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增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增资资金用于技改或实际投入生产的,统一按增资部分给予2%的增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金从认定后地方级收入的“三税”增量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期限3年(第一年支付40%,第二、三年各支付3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六条 外地总部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补助(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

  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福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二)符合《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的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根据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三次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文件认定的我市龙头企业(暂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当年起5年内,根据本细则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已享受过经营贡献奖励的,上年度指的是上一个享受奖励的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5%至30%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除上一款规定的总部企业类型外,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前2年80%奖励、后3年50%奖励。如果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80%奖励。

  (四)对总部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本市设立及对上争取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总部企业项目倾斜。

  第八条 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进的副总经理(含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及以上高级管理及技术人才,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期限5年,对已享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对总部企业在人才引进、安置、评先和职称评定,货物进出口通关,企业融资上市等方面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六条)位列全市前三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的1%(税前),给予突出贡献奖,奖金最高为税后50万元。

  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第九条 住房补助

  (一)购房补助。符合进入总部经济中心条件的企业购置总

  部楼宇的,按实缴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提供办理相关证照的一条龙服务,各项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租房补助。在我市总部经济中心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租赁总部楼宇自用的前三年按租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住建部门按社会平均租价的50%测算公布。

  总部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新引进企业可实行预认定总部企业制度。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可按第五条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预认定次月起计算,其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关于返回的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