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连江县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摘要)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增加财政投入。

  从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策划、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人才教育培训、乡村旅游推进、公共服务标示和扶持奖励等工作,并视工作开展情况另行增加。县财政安排的文化、海洋与渔业、林业、新农村建设等各项产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要给予倾斜支持。

  设立连江县旅游产业发展贡献奖,由县政府以奖金和授牌的方式直接奖励给旅游企业或个人。

  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县城区、贵安温泉旅游区外的三星级旅游饭店、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驰名、省著名、市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旅行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旅游商品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强化政策驱动。

  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来我县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精神,在金融服务、税费优惠、用地用海、人才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其中:

  新建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让金50%首付款的前提下,余款可按合同约定,给予分期在一年内缴纳。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用、旅游商品生产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依法纳入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加快推进并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排污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对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重大旅游投资项目,享受用地优惠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挂出让土地。对四星级以上旅游酒店投资项目,县城规划区,贵安温泉旅游区内予以全额免收;对县城规划区、贵安温泉旅游区外的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投资项目,予以全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利用海域(荒摊)开发旅游项目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按规定减缴海域使用金,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对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有重大意义的新兴旅游业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县旅游发展和促进委员会研究确定进一步优惠政策规定,并成立项目推进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