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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在本规定实施之后设立或迁入的,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的,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1%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本市投资2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补贴: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实缴租金按每年15%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实缴租金应参考同期同片区租赁市场行情。享受补贴期间,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得对外转租、分租、转借办公用房。

  (三)上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一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本市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之日起五年内,逐年按照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额度的90%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以下优惠:

  (一)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界定参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执行),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赴国(境)外培训纳入福清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第七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一切优惠政策的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不遵守核准、登记、备案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二)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者违反规定出资的;

  (三)投资方向不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产业政策,或者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

  (四)违反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五)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期限内,将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迁出本市的;

  (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优先向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大项目、好项目。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及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上市优惠政策。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市关于总部经济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择一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已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除第三条第1款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上级若出台股权投资类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市政府将对本规定予以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分年度奖励的相关条款执行到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