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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15  

  长政综[2010]154号

  原则上对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内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下列资金奖励:①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余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一次性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税收在我市的,该项奖励由福州市财政局和我市财政各承担50%。为优化目标资本市场结构,推动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股票,对拟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后另分别再追加30万元和70万元资金奖励,由我市财政承担。②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将募集资金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企业税收在我市的,该项奖励由我市财政全额承担;(此两项奖励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③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我市留成部分,由我市财政按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投资比例予以奖励。福州市留成部分按长政综[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④在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2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即我市应该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受理函3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联合市外企业上市的本市企业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奖励:①本市企业在上市时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0%且将上市公司50%及以上IPO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境内的,可予以全额享受政策奖励。②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③重点推进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保障企业用地。相关部门优先办理报批手续。④重点推进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即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⑤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⑥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省、福州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具有稳定收益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质在招标采购时,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⑧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⑨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