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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1:02  

  榕政办〔2013〕40号

  5、鼓励科技创业创新。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7、提高财政资金扶持强度。扩大“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规模,支持市级孵化器和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市级新建孵化器按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4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上述两项补助视为闽政办〔2012〕198号文件中市级财政分担部分)。市级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比例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50万。优先推荐市级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

  8、鼓励担保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反担保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