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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的企业享受的房租优惠:

  (一)入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其租赁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二)高等院校在孵化器内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其租赁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三年内全免;

  (三)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由孵化器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四)房租单价由各中心报市财政局审核认定;政府主导的孵化器租金先全额收取,后由市财政统一拨补返还给企业;其他孵化器租金减免数额由中心报市财政局核定,每年年终拨补。

  第十一条 入驻的企业享受的资金扶持与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逐年从年初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3000万元设立全市孵化器企业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及发展壮大;

  (二)各中心收取的租金扣除缴纳的税费及各项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作为孵化企业发展资金。每年从入孵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中返回80%作为孵化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在毕业后中心从孵化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其入驻期间所缴纳的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三大工业区;

  (三)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重点孵化器,市政府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不重复补助),对两年内入驻企业在8家以上(含8家)的孵化器,市政府将给予10万元补助,以上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福州市级以上(含福州市级)重点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的经费补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四)入孵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和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获得福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所获无偿资助的数额,给予30%的相应资金配套;

  (五)对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入驻孵化的,市政府可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入驻孵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入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所需科研资金在科技经费中择优予以10万元的资助;

  (六)鼓励高层次科技人员(指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孵化器创办入孵企业(创办指占35%以上的股份),其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所需科研资金可获政府30%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高等院校在孵化器内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期间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市企业的,年技术成果交易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其转让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其转让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

  (八)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孵化器内创办或与在融企业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包括研发分支机构)按《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办法(暂行)》(闽科计〔2012〕29号)执行,同时按科技厅立项资助资金1:1比例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九)入孵企业拥有高级职称以上或拥有博士及博士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市孵化器企业发展基金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补贴(按照《福清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十)免费参加福清市举办的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等,免费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