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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闽政办〔2013〕133 号

  强化政策扶持保障。从2013年起至2018年,省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商标工作经费,由省工商局用于涉及商标宣传培训、重大案件查处、专项执法行动、海外维权、对外交流、表彰奖励等项工作;对被工商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省级财政设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各市、县(区)政府也应当为工商部门开展商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